威海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商品房抵押须告知购房人

2017/11/27 16:09:47   来源:威海日报    

  26日,记者从威海市住建局了解到,威海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存在房屋抵押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抵押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购房人。

  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严格执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在规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采取自查整改的方式,对2017年10月20日前已经网签而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进行规范,并于2017年12月20日前到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补办已规范的网签合同备案手续。

  在依法保障购房人相关权益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存在抵押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将设置抵押权的具体情况书面告知购房人,并向购房人出示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出售的证明文件。未告知购房人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商品房承销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房地产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将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售楼现场公示、合同网签备案以及预售资金监管情况等。对采用网签合同不备案手段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等行为,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列入房地产企业“黑名单”,向社会通报。

  记者了解到,今年6月1日起,我市启动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整顿。根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须一房一价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售房源须一次性向社会公开,销售价格必须公开透明。同时,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网签合同撤销程序,防止投机资本恶意炒作商品房。严格审查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原因,房款清退及违约金结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要位置公示开发企业及项目简介,商品房销控表、明码标价表,销售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楼盘沙盘等内容,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目前我市建立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形势,提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建议,加强部门联动配合,协调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相关问题,拟定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推进措施并进行督促检查等。(记者 王璐瑶)

编辑:郭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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