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食药监局:全方位监管食用农产品安全

2016/5/28 10:03:23   来源:威海晚报     作者:王璐瑶

   从农田到餐桌,食用农产品安全需要一个全方位的食品安全链条监管,贮存和运输是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衔接点,农业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前后的贮存运输各有监管职责和相关规定。5月26日,威海市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科科长高好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或其委托的贮存运输服务提供者,在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贮存运输食用农产品注意场所整洁

  食用农产品的品质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贮存和运输的影响。高好表示,根据《办法》规定,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

  此外,贮存食用农产品注意场所整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

  进出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办法》规定,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如实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贮存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等信息。

  贮存服务提供者要及时查验销售者的营业执照或者身份证明和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出货台账,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出货日期、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进出货台账和相关证明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食品和有毒物品不得一起贮存运输

  高好介绍,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记录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贮存服务提供者要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此外,《办法》明确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时,同样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记者 王璐瑶)

编辑:李傲然    责任编辑:胡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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